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鹏 华 清 算
本文将按照(1)强制清算、(2)破产清算、(3)破产和解、(4)破产重整 四大程序类型,分类对广东地区现行期限规定进行整理。
其中,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中,又涵盖两类具体的审理程序,即:简化审理程序和普通程序。
PART 1
强 制 清 算
(一)受理
1. 申请人材料补正
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、补充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予以更正、补充。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、补充的,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,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。
2. 听证会
① 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:应当于听证会召5日前通知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并送达材料;缺证据需再次召开听证会的,应当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召开。
② 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: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,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。
3. 决定受理
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,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。
(二)申报债权
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
(三)清算期限
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,可以申请延长。
PART 2
破 产 清 算
(一)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程序
1. 债权申报
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,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计算。
2.管理人工作
①管理人工作计划:管理人应于接受指定后5日内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,明确清算工作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,并向人民法院报告。
②财产调查: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,并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。
③评估、审计工作: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,原则上由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、财产调查,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后,报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确有评估、审计必要的,由管理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,并在30日内完成评估、审计工作。
3. 审理期限
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。
4. 债权人会议
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参会,提前3日将需审议、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知债权人(可以协商缩短通知时间);非现场方式表决的,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3日内,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。
5. 终结和注销
① 管理人:一般应当在分配财产完结后10日内报告法院并提请终结程序;自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。
② 法院: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,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。
(二)普通程序
1. 破产申请
①立案受理审查: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,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。
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。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
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
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15日。
② 受理破产申请: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,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、债务人;自裁定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。
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法院提交公司材料(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)。
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: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,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。
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④驳回申请: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,经审查裁定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,申请人对裁定不服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2. 实质合并申请
① 法院:应当自收到实质合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。
② 相关利害关系人:对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。
3. 管理人人员变更
① 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:原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更换决定书次日起,向新任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。
② 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: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。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,应当通知管理人在2日内作出书面说明。
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,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10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,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10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。
4. 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
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,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,视为解除合同。
5. 涉税事务
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:企业清算备案后,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,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,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;同时,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,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,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。
6. 债权申报
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,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介于30日至3个月之间。
7. 债权撤销
① 可撤销的债权: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,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进行个别清偿的;或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,在受理前已经到期的;或银行自动扣划债务人账户内存款偿还到期债权的。
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,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(含无偿加入他人债务,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);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;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;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;放弃债权的。
② 不可撤销的债权: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,债务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。
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至前6个月之间: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,在受理前已经到期。
③ 撤销权行使期间: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。(终结后2年内,管理人可以经授权行使撤销权)
8. 债务抵销
① 可抵销的债权: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,但在破产申请1年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。
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,但在破产申请1年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。
② 不可抵销的债权: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。
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,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。
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,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。
③ 抵销无效: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,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,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。(管理人可以自裁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该抵销无效)
④ 管理人对抵销异议: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债权人主张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9 .债权人会议
①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:法院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集召开。
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债权人参会,需审议、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3日告知债权人。
②债权人请求撤销决议: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其利益的,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,申请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。
③债权人复议:债权人对法院裁定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不服的,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/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裁定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。
④管理人的告知义务:
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:会议的决议除现场方式表决外,以非现场方式表决的,应当在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届满后3日内告知表决结果。
⑤ 申请更换管理人:法院收到申请后,应通知管理人2日内说明;应当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10日内作出驳回申请或更换的决定。
⑥债权异议:债务人、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,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,异议人仍然不服的,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,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。
10.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
管理人、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,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法院作出决定,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。
11. 债权人知情权
债权人要求查阅参与破产程序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,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,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。
12. 网络拍卖
① 最高院网拍规定: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通知当事人、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事项,无法通知的应当在拍卖平台公示,满5日视为已通知;暂缓拍卖的,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在5日内恢复拍卖。
首次拍卖: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;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。
再次拍卖:流拍后30日内再次拍卖,动产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;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。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%。
13. 宣告破产
① 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,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。
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,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。
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,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,向上一级法院申诉;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在30日内作出裁定。
14. 破产财产分配
① 债权人: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不领取的,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。
② 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: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,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,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。
15. 终结破产程序
① 法院:当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、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、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的情况,管理人应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,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。
② 管理人: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。
16. 破产程序终结后
① 追加分配: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,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。
② 保证人清偿责任:破产程序终结后,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,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。
PART 3
破 产 和 解
1.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,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。
2.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,终止和解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,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。
3.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,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,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4.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,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,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5.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,并终结破产程序。
PART 4
破 产 重 整
(一)简化审理程序
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,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。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。
(二)普通程序
1.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主体及期限
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,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,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法院延期3个月。
2. 召开债权人会议
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,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。
3. 重整计划批准和终止重整程序
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,债务人或管理人应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;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,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。
4. 重整计划变更
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,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法院批准;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,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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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期 作 者 | 陈 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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