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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律师分析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

发布时间:2021.02.24 访问量:795

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对历经现场勘查、查验当场的交通事故理应在勘察当场之日起10日内制做交通事故认定书。对其开展检测、评定的,理应在检测、评定結果明确之日起5日内制做交通事故认定书。

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有异议,多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调解的,理应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调解申请办理。

  对交通事故至死的,调解从申请办理殡葬事项完毕之日起逐渐;对交通事故致残的,调解从医治结束或是定残之日起逐渐;对交通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,调解从明确损害之日起逐渐。

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调解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异议的限期为10日。调解达成共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理应制做调解书提交多方当事人,调解书经多方当事人一同签名后起效;调解未达成共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理应制做调解结束书提交多方当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