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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,各种各样行骗个人行为五花八门,在其中运用劳动合同书扣除担保金的方法的行骗个人行为也是普遍,促使很多人受骗上当。那么骗取担保金组成合同诈骗吗?接下去就由徐州律师合同纠纷为大家解释一下。
依据《刑法》*二百二十四条的要求,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侵占罪为目的,在签署、履行合同全过程中,采用编造客观事实或是瞒报真象等蒙骗方式,骗取另一方当事人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个人行为。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选用的蒙骗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类:
(1)以编造的企业或是冒充别人为名签合同的。
(2)以仿冒、伪造、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贷款担保的。
(3)没有具体执行能力,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,哄骗另一方当事人再次签署和履行合同的。
(4)私收另一方当事人计付的货品、借款、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。
(5)在签署、履行合同全过程中,以别的方式骗取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。自然,不管行为人采用所述哪种蒙骗方式,仅有当其行骗财物的金额较大时,才构罪。
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:
1、行为主体要素
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为繁杂行为主体,即既侵害了合同书他方当事人的资产使用权,又侵害了市场监管。
2、客观性要素
本罪在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在签署、履行合同全过程中,编造客观事实、瞒报实情,骗取另一方当事人财物,且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。针对以签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的个人行为,评定行为人是不是编造客观事实或瞒报实情,关键所在查明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具体能力。换句话说,行为人明知道自身没有履行合同的具体能力或是贷款担保,有意生产制造错觉使与之签合同的人造成幻觉,“同意”地与诈骗人签合同,进而做到骗取财物的目的,它是运用合同书开展行骗违法犯罪在客观性层面的关键特点。
3、行为主体要素
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,凡做到刑事处罚年纪且具备刑事处罚能力的当然平均能组成本罪,依这节第231条之要求,企业亦能变成本罪行为主体。本罪是在合同书的签署和执行全过程中产生的,行为主体是合同书的当事人一方。
4、主观性要素
本罪主观性层面只有是有意的,而且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物的目的。行为人主观性上没有所述行骗有意,仅仅因为诸多客观因素,造成 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或欠付负债没法还款的,不可以以本罪论罪。行为人主观性上的非法侵占罪目的,既包含行为人用意自己对违法所得的占据,也包含用意为企业或第三人对违法所得的占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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